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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来源 : 河南星创咨询 * 作者 : 河南星创咨询 * 发表时间 : 2013/06/04 * 浏览 : 267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 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

  l、旨在探索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科技与经济 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2、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 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3、围绕我省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中心,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 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省、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 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各种现代科技型企业等型运行机制。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组建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3、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4、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 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6、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省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分期实施。

  1、根据省科技厅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建设计划,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六份),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2、科技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正式批复,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由省科技厅进行组织与协调,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建立工程中心管委会, 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计划审议,方案评价、工程项目研究开发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工程中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全省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一开发一产品一市场的良性 循环。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采取省科技经费支持、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解决。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纳入年度计划,分期拨付,用于工程中心的建设(不能用于土建工程)。 鼓励有关单位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多种方式自筹资金组建工程中。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组建批准后,省科技厅按照工程中心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评估一次,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者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任务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依据省科技厅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四条 对于按照工程中心组建任务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应及时写出报告申述理由,省科技厅将视其具体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会同省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 按照省科技厅制定的有关“考核细则”进行。

  第十六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 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