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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1/05/04 * 浏览 : 327

河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01-04 阅读次数:7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业科技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意见》(豫政[2003]46号),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河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
  第二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和协调重大事项,审定转化资金项目,审核并联合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预算,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审定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对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支持方向、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转化资金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我省行政区划内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九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第十条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一条 申请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的农业科技型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意识;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对于地方财政给予匹配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定期受理、审批的办法。   
    第十四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河南省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法定的行业认定机构鉴定、认定或审定。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配套能力、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项目绩效目标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商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按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将中止项目合同,追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推荐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理、验收。监理、验收办法参照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执行。项目的实施绩效,与推荐部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