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04-01 浏览次数:8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航空港区发展,扩大利用外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航空港区开发与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入驻航空港区投资创业,利用港区的区位优势,发展产业,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凡入驻港区的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凡入驻港区的外资航空物流企业、生产性的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归地方留成的税收款项,可按3%奖励给企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内资仓储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以及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实际投资额为准,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对入驻港区的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绿化费;经依法报批后可免收水资源费。对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和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3年内免缴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费。
以上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只收取登记费、工本费,一律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
五、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在郑州设立基地公司或开辟新航线。营运之初,在客源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可享受航线补贴。
六、凡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港区投资的,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期间,我市免费为其提供3个月的办公用房;对重大外资项目可适当延长。在港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七、对进出口货物提供提前预约报关,“五加二”工作制,24小时通关服务。
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港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公司的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办理5年因私护照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绿色加急服务;为其中的台湾同胞办理3个月至1年期的来往大陆签注和1至5年的居留签注并提供绿色加急服务和到期提醒服务;为其中的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和居留许可并提供绿色加急服务和到期提醒服务。
九、在港区设立企业办事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办事大厅办理的有关手续,自受理窗口接到企业申请文本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监督。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凡跨国公司或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的投资,工商部门主动上门服务,提前介入,落实专人负责协助其办理登记注册。涉及国家工商总局、河南省工商局、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十、依托院校、专业培训机构或举办专业培训班等形式,加快本市临空经济专门人才的培养,加速培养造就一批精通航空物流知识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人才进入的“绿色通道”,广揽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港区投资创业;凡港区内单位和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调动、落户手续;港区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对引进的临空经济专业优秀人才,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十一、凡入区企业员工及其子女,在本市入托、就学、就医、居住、旅游、参保、用水、电、气、暖等方面,享受本地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十二、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港区投资航空物流、出口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对引荐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7‰给予现金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12‰奖励引荐者。奖励办法、程序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和《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港区企业自主招商。对年度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或国内投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500—1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10000-1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至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实际使用外资1000—3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15000—30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至3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30至50万元人民币奖励。
4.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十四、对投资数额较大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十五、入驻港区为航空物流企业搞配套服务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六、凡入驻港区的企业在港区注册后,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出现类同时,企业从优享受。
十七、本意见自2006年11月13日起执行。